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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條款

第1條(目的)

本條款旨在規定使用濟州觀光公社的“濟州旅遊信息官方網站”服務(下稱服務)過程中,服務使用者(下稱會員)與濟州觀光公社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事項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2條(使用條款的效力及變更)

本條款通過服務畫面公告或其他方法向會員公告後生效。
濟州觀光公社認為必要時有權變更相應條款的內容,並通過服務畫面公告變更後的相應條款內容,以便會員親自確認。

第3條(條款的適用)

使用服務的相關事宜適用於本條款規定,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可參考資訊內容使用規定、資訊內容著作權保護政策及相關法令。

第4條(使用合同的成立)

會員加入是使用者在同意本使用條款、資訊內容使用規定、資訊內容著作權保護政策後使用服務,意味著會員與濟州觀光公社之間使用合同的成立。

第5條(服務使用)

會員使用服務時應遵守本使用條款、資訊內容使用規定、資訊內容著作權保護政策以及各著作的使用範圍。

第6條(服務使用限制)

濟州觀光公社有權在以下相關情況下限制會員正在使用的服務,或者中止會員使用服務。
使用他人名義申請時
以阻礙社會安定秩序或優良美德為目的申請時
其他不符合濟州觀光公社制定的使用申請條件時

第7條(濟州觀光公社的義務)

為提供持續而穩定的服務,濟州觀光公社應在設備發生故障或損壞時立即修理或修復。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可臨時中斷相應服務。
濟州觀光公社努力在簽訂使用合同、變更合同事項及解除合同等與使用顧客簽約相關流程及內容方面為顧客提供各種便利。

第8條(有關會員服務使用的義務及信息安全)

使用本服務的會員應誠實遵守本條款、資訊內容使用規定及資訊內容著作權保護政策規定的事項。
服務使用者同意不得發生以下行為。
未經濟州觀光公社事先同意使用服務的營利行為
盜用他人信息通信服務使用名義的行為
公告、刊載或用電子郵件發送不具有使用權利(含知識產權在內的所有權利)的資訊內容的行為
收集或保存其他使用者個人信息的行為
其他非法或不當的行為

第9條(個人信息保護政策)

濟州觀光公社取得的個人信息用於履行本使用合同和提供使用合同規定的各項服務。
未經本人同意,濟州觀光公社不得向第三方泄漏或發布個人信息,也不得將其用於商業目的。以下各項情況除外。
相應機關提出依法搜查要求時
廣播通信審議委員會提出要求時
依據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的程序提出要求時

第10條(服務使用)

濟州觀光公社由於業務或技術方面的故障無法提供服務時,應在網站上公告以便使用者知曉。
本服務原則上全年無休全天24小時提供。由於業務或技術方面的事由可能臨時停止服務,出於定期檢查等營運方面的目的,可能在濟州觀光公社規定的期間內臨時停止服務。這些情況下濟州觀光公社將提前或於事後公告。

第11條(服務的變更、中止及信息的保存和使用)

同意在受國家緊急事態、停電、服務設備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影響下,濟州觀光公社無法妥善保管會員在本服務中保管或傳送的信息及其他通信信息等的內容,甚至發生其他通信數據的丟失,對此濟州觀光公社不負擔責任。
濟州觀光公社有權在難以正常提供服務而必須臨時中止服務的情況下通知使用者後中止服務,對於未能獲知通知內容的情況,濟州觀光公社不承擔責任。
濟州觀光公社有權在提前公告後臨時修改、變更及中斷服務,對此不向使用者或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
濟州觀光公社在服務使用者的行動違反本條款內容時,有權任意中止其使用的服務或任意刪除部分或全部告示內容。

第12條(濟州觀光公社的所有權)

濟州觀光公社提供的服務、所需的軟件、圖像、商標、標誌、設計、服務名稱和信息等相關的知識產權及其他權利為濟州觀光公社所有。
會員不得對濟州觀光公社提供的服務內容著作的全部或部分做出修改、出租、出借、銷售、發布、制造、轉讓、再許可、抵押權設定行為、商業用途行為,也不得允許第三方做出以上的行為。

第13條(肖像權及產權)

濟州觀光公社提供的資訊內容資料不具有肖像權、商標權、專利權等各種權利。
有時需會員另行取得相關權利的許可。就相應權利產生糾紛或與第三方發生糾紛時,濟州觀光公社不負任何責任。

第14條(復制、變更、非法使用及退貨)

確認存在非法使用及擅自復制照片或使用其復制物的事實時,視為故意侵犯著作權,有權要求提供資訊內容的相應損失賠償。

第15條(調節糾紛)

濟州觀光公社與會員之間就個人信息產生糾紛時,可以委托韓國網絡振興院內的個人信息糾紛調停委員會處理,以便迅速有效的解決糾紛。

第16條(管轄法院)

濟州觀光公社與會員之間就服務的使用產生糾紛時,濟州觀光公社與會員應全力圓滿解決。
無法妥善解決並就使用服務產生的糾紛提起訴訟時,以濟州觀光公社所在地的管轄法院為管轄法院。